第五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厅相关处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一)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信息及所管理项目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及其他行为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二)做好省厅交办的信息核实、审定等工作。
第六条 省厅做业主的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机构、招标人具体负责:
(一)所管理项目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二)做好省厅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七条 从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八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通过第一次参与本省公路建设项目购买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时征集。从业单位须向省厅申领电子信息卡登录“信息系统”,填报其基本信息并进行网上投标报名、填报并打印其资格预审或投标资料。从业单位按照“信息系统”规定的程序、格式、内容、标准等要求申领电子信息卡、填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 从业单位录入的信息在未经资格预审或投标使用之前可以自行修改。信息一经公布,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用到的企业基本信息将处于锁定状态、不能自行修改。同时在“信息系统”中将不涉及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的全部信息对社会公开。
第十条 从业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招标人须于相关行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收集上报,并经厅招投标中心审核确认后由省厅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在履约过程中的信用信息,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须实时记录,建立相关台帐,每半年评价一次、每年度两次累计评价,评价结果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之前汇总上报省厅。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对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的奖励表扬或通报批评类文件,应于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报省厅,由省厅审核录入系统。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其他行为的信用信息,包括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公路管理局、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厅招投标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的表扬奖励或通报批评类文件,各相关部门须于其他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集上报,由省厅录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