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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唐山、秦皇岛、沧州市港航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厅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现就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职能分工明确如下:
  一、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岸线审批。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由厅港航局受理并经初步审查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审批,由厅港航局负责受理和审批,分别报省厅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许可窗口和许可主体仍为省厅。具体工作程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厅报送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抄报厅港航局;厅港航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并报省厅;省厅组织专家审查,并结合厅港航局行业审查意见和专业审查机构的咨询意见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间内批复。
  三、港口及其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承办和实施主体仍为省厅。对省管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备案表中增加“厅港航局意见”一栏。厅港航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备案工作后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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