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及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0]1687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各价格评估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商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6]456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部分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但全省仍有部分涉及价格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未进行办理。为了进一步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规范我省价格评估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进行认定,是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重要行政许可项目,是规范价格评估行业管理,保证价格评估质量,提高价格评估人员素质的重要保证。各地价格、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12号令和省政府第52号令及《通知》精神,在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中相互配合、共同协作,确保价格评估行政许可落实到位。
二、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家发改委第32、33号令和《通知》中有关规定,对于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需要对其资质和执业资格进行认定管理:一是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二是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对于中介机构未办理相应价格评估行政许可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注册登记、年检等工作中予以督促申办。
三、对于申请新办理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资质认定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的材料,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