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
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
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改为“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将《
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将《
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第
一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对下列法规中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
1.将《
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条例》第
八条中的“交通部门”修改为“航道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海事机构”。
2.将《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
三条中的“市政公用局”修改为“市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