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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3.《
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
三十二条
4.《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三十二条
5.《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
》第
三十四条
6.《
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
》第
三十五条
7.《
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第
十七条
8.《
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
三十四条
9.《
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
三十四条
(二)对下列法规中引用其他法律、法规名称不对应的作出修改
1.将《
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第
一条
、第
十五条
中的“《
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修改为“《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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