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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二)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损坏,进行灾后恢复重建的,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易地搬迁新建的;

  (三)属危旧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四)原有宅基地因工程建设、城市发展等被征收、征用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六)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足当地规定面积标准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村民个人建房和统一建房应当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可按照村庄建设规划或者宅基地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该户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个人建房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尚未制定建设规划和宅基地使用方案的村庄,接到建房申请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制定村庄规划应当有利于加快农村住房建设和保证住房选址安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居住发展目标,确定符合本村实际的住房新建与改建模式及要求,确定住房建设发展用地,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为住房建设选址提供科学依据。

  位于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重要旅游景区景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等重点区域的村庄,在未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前,不得进行农村住房建设。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认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其项目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在集体土地上的规划建设用地内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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