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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29号)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5次厅务会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水平,保证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安全和工程质量,使农村住房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卫生、节约、环保、美观的要求,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从事住房新建、重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下统称农村住房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村民个人建房。即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建造住房的活动。

  (二)统一建房。即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各种渠道统一组织实施的住房建设,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等统建房。

  (三)符合当地实际、村民自愿选择的其他建房形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税务、质监、地震、移民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引导村民投资建房、改善住房条件的政策措施。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等生活困难群体的住房建设给予必要的扶持;鼓励国内外社会各界以经济、技术等方式,对农村困难群体实施住房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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