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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鉴定主管部门移交的《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单》等资料后,应按照规定收缴、封存纳税人已领购的普通发票,暂停供应普通发票,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开展纳税评估,加大检查力度。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档案由鉴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档案应及时收集整理、按月归档。

  档案内容和归档顺序为: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介绍信或证明、申请人及经办人证件复印件、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复印件)、《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普通发票鉴定申请受理资料清单》、《税务行政事项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事项资料通知书》、《延长普通发票鉴定期限通知书》、《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文书送达回证》、《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单》、《涉税事项内部移送表》、稽查结论等。

  第二十八条 国税机关内部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审计等行政机关需要查阅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档案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查阅人(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和证件,由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档案工作人员登记,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对每次查阅情况做好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12月31日前印制的旧版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3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发票的真伪鉴定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家税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税机关,是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各级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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