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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普通发票开具信息比对鉴定

  对属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受理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应通过相关软件查询系统对被鉴定普通发票开具信息和验旧信息进行比对鉴定。对比对结果相符的被鉴定普通发票,可继续下一环节真伪鉴定工作。对比对结果不相符或无法比对的,受理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可通过普通发票流向查询功能,核查被鉴定普通发票领用存信息和基本状态,也可到普通发票领购方进行实地查验,但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工作人员根据查验情况,得出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结果。

  (三)普通发票密文明文比对鉴定

  普通发票纸质和电子信息比对结果相符的,受理鉴定机关应将被鉴定普通发票上的密文扫描到相关软件查询系统中,查验发票密文内容与开票方开具的普通发票验旧电子信息是否相符。对查验结果相符的,可继续下一环节真伪鉴定工作;对查验结果不相符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受理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可到普通发票领购方进行实地查验,并根据查验情况,得出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结果。

  (四)普通发票纸张印刷防伪措施鉴定

  普通发票密文明文比对结果相符的,受理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应通过相关软件查询系统中提供的普通发票纸张印刷防伪措施(图例),对普通发票逐一进行机外鉴定识别,出具鉴定结果。

  (五)制作、送达《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

  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经鉴定后,受理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应制作《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和《文书送达回证》,报经受理鉴定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将《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和《文书送达回证》通知并送达申请人,并将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退回申请人。

  对涉嫌违法违章的普通发票,受理鉴定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移交稽查局和税源管理部门处理,在收到稽查局处理结果后,方能将加盖印章的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在收到《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后,应在《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认可,并在《清单》上签收受理鉴定机关退回的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鉴定时间、申请鉴定事项及内容、鉴定结论、鉴定人、鉴定国税机关等。

  第十九条 鉴定过程中,因普通发票信息异常等情形或鉴定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鉴定结果存在异议,不能准确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鉴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可到普通发票领购方进行实地查验,检查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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