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难以鉴定、需要其他部门或普通发票防伪品生产供应方、普通发票承印方鉴定的,统一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提请其他部门、普通发票防伪品生产供应方和普通发票承印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时限。受理鉴定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普通发票鉴定工作,告知申请人鉴定结果并制作下达《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情况特殊或受理鉴定机关无法做出准确鉴定,受理鉴定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提请鉴定。
州市级国税机关自收到受理鉴定机关提请的普通发票鉴定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结果,并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提请鉴定申请的受理鉴定机关。受理鉴定机关应在收到州市级国税机鉴定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送达申请人。州(市)级国税机关对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无法做出准确鉴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国税局提请普通发票鉴定。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应自收到州(市)级国税机关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普通发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果,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送达提请鉴定申请的州(市)级国税机关。州(市)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县(区)级国税机关。县(区)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下达《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给申请人。
情况特殊或受理鉴定机关无法做出准确鉴定、需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提请鉴定的,经受理鉴定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向申请人制作、送达《延长普通发票鉴定期限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原因、延长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 对申请鉴定普通发票信息未及时抄报主管国税机关的,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相关主管国税机关督促普通发票开具方限期抄报普通发票使用信息。
受理鉴定机关因前款原因导致无法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鉴定时间。
第十八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内容和程序。受理鉴定机关应严格按照以下内容和程序开展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
(一)普通发票来源鉴定
受理鉴定机关受理申请人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后,应通过相关软件查询系统对申请人提供的普通发票来源进行鉴定,查验被鉴定的普通发票是否属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对属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的,可继续下一环节鉴定工作;对不属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由鉴定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制作、送达《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并将被鉴定普通发票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