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条件:
(一)必须是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原件。
(二)普通发票填开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但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审计、税务等单位提请的申请除外。
(三)申请人通过社会公众普通发票真伪鉴别查询系统无法鉴定真伪的普通发票。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鉴定普通发票的,应向受理鉴定机关鉴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的,申请人应提供单位(含国税系统内各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提交加盖公章的鉴定申请,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或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的,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或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填写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普通发票鉴定申请受理资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应载明受理资料名称、数量、单位、页(号)数。被鉴定普通发票所载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申请人应当在书面申请中做出明确说明。
第十四条 受理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普通发票原件、《申请表》、《清单》以及相关证明、证件等资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应在国税机关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查询系统中录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清单》,制作、下达《税务行政事项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的时间、受理国税机关等事项。
对申请人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不属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受理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制作、下达《税务行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到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鉴定。对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制作、下达《补正税务行政事项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资料、证明等。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受理鉴定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限、程序、方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普通发票进行真伪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