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税机关应与指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保密工作职责和工作责任。
负责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和识别方法机密,不得泄密。对违反保密纪律、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专职工作人员应报省级国税机关审查备案。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运用普通发票防伪识别知识和方法,通过国税机关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查询系统进行普通发票鉴定。
国税机关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查询系统和防伪识别知识、方法由省局负责提供。
第七条 对查获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假发票,由案发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鉴定和处理。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为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内容保密,不得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以外的人员透露有关情况,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普通发票数据库信息,特别是普通发票存放和纳税人领购、开具的普通发票信息,并妥善保管被鉴定普通发票,对违反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一律采取免费方式,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十条 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对象为取得普通发票的单位(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十一条 县(区)级国税机关为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鉴定机关(以下简称受理鉴定机关),负责受理所在地申请人提请的普通发票鉴定申请,履行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职责,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结果。
受理鉴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受理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