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5号)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是指国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或者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和真伪识别等专业知识,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普通发票的真伪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识别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文书的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是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管理工作。
普通发票鉴定工作不得委托中介单位或个人办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中介单位或个人的聘请进行普通发票鉴定。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并指定1名有《税收执法资格证》、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负责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日常工作。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专职工作人员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更换。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国税机关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负责领导和审批工作,征管处(科、股)长负责审核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调查、鉴定、移送和归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