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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粤经信材料函〔2010〕3314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办〔2010〕5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为迎接国家和省级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考核,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对2010年地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2010年本市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及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2010年落后产能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情况。落后产能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关停、拆除和现场验收情况,特别是落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二○一○年第16号和23号公告情况及落后产能设备在2010年12月底前拆除情况。

  (三)本市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按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全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和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定期报告及检查制度,以及目标任务完成和职工安置等情况。

  二、督查方式

  (一)各市自查。

  各市要认真总结检查本地区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组织对企业现场核查,填写《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现场验收表》(见附件2)。

  (二)行业验收。省级行业牵头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验收标准并组织开展企业现场验收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水泥、平板玻璃、焦炭、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造纸、味精、制革、印染、化纤等11个行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钢铁、电力行业。

  (三)省级督查。

  在完成市级核查工作和省行业现场验收后,省督查组对各市2010年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上报省政府,企业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时间安排

  各市自查工作须在2010年12月30日前完成,行业验收在2011年1月25日前完成,省级督查工作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

  四、报送材料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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