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请签署
申请人及其合作伙伴必需履行以上全部责任,及同意接受以上全部条款:
|
港方
| 粤方
|
认证机构公司名称
| 认证机构公司名称
|
签名及盖章
| 签名及盖章
|
合作公司/单位名称
| 合作公司/单位名称
|
签名及盖章
| 签名及盖章
|
合作公司/单位名称
| 合作公司/单位名称
|
签名及盖章
| 签名及盖章
|
日期
____ / ____ / ________
| 日期
____ / ____ / ________
|
注:项目的合作伙伴均须签署,请根据合作伙伴的实际个数增加合作伙伴栏目。
附件3:
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标志
使用声明和免责声明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联合组织实施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并以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标志(以下简称“试点标志”)作为试点项目的唯一标识。
二、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为国家授权先行先试开展的跨境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工作。
三、试点标志不改变依赖方与认证机构现有的法律关系和责任。用户使用不同地区的电子签名证书应遵守相关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参照相关认证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四、试点标志发放部门声明,没有批准或认可载于展示此标志的网站或其它载体的资料,或与载于展示此标志的网站或其它载体有关联的其他资料;没有对任何展示此标志的网站或其它载体,或载于展示此标志的网站或其它载体的任何资料,作出任何明示或隐含的保证。
五、机构和个人依据试点标志作出任何行为和决定前,须自行评估此标志、载于展示此标志的网站或其它载体的资料、和与此标志或展示此标志的网站或其它载体有关联的各项资料,并自行核实各项资料及承担风险及责任。
六、对于与此标志或与展示此标志的网站或其它载体有关联的任何因由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标志发放部门概不负责。
七、有关试点标志发放和使用的规定,请参照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工作专门网站(www.gdhkxr.gd.gov.cn)。
附件4:
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