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秘书处审核申请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第七条 工作组组织评估受理的申请项目,且可视项目情况要求申请人详细介绍或安排现场考察,并在45日内由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人评估结果。
第八条 通过评估的申请项目,由秘书处向申请人发出《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标志发放通知书》(附件1)。在通知书发出的7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其合作伙伴必须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各方展示试点标志并经秘书处审视通过,且试点项目进入运作。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安全协调处应在1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报备审视通过的项目。完成备案的项目即为试点项目,试点项目申请人即为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章 试点标志的使用
第九条 试点标志仅用于标识试点项目,不改变依赖方与认证机构现有的法律关系和责任。
第十条 试点单位及其合作伙伴一经使用试点标志,即表示其同意遵守本程序。本程序修改生效后,试点单位及其合作伙伴仍继续使用试点标志的,即表示其接受本程序的修改。
本程序的修改,以试点项目工作专门网站公布为准。信息发布3个工作日后生效。
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及其合作伙伴应慎重评估使用试点标志及随时停用试点标志可能带来的影响,并通知依赖方作出适当的安排及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及其合作伙伴在使用试点标志时,应当:
(一)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秘书处每月提交《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进度月报》(附件4),每3个月提交《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进度季报》(附件5);
(二)遇有严重问题实时通报秘书处;
(三)设立技术和运作支持及接受公众投诉;
(四)试点单位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变更时,须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试点单位及其合作伙伴须在试点项目中公开展示下列文件及内容:
(一)工作组指定使用的《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标志使用声明和免责声明》(附件3);
(二)须列明“使用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是依赖方各自参考相关认证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及评估风险后的决定,依赖方明白将承担电子交易所产生的各种后果”;
(三)须明确指出两地认证机构在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上及相关法律的差异,以供依赖方评估风险;
(四)须明确指出试点标志可能随时被终止使用,各方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影响并作出适当安排。
第四章 试点标志的终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试点标志终止使用:
(一)试点单位自愿终止使用试点标志;
(二)本程序发布生效起,实施时间满2年;
(三)试点项目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工作组经评估要求该项目终止使用试点标志;
(四)试点单位违反本程序且拒不改正,或涉及违法违规事件,工作组决定终止相关项目使用试点标志。
第十五条 试点单位必须在停止使用试点标志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秘书处,并向秘书处提交己经停用的证据。秘书处审视后发现尚未终止使用试点标志的,工作组有权强制其停止使用试点标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试点项目终止后,工作组将提交总结报告,对互认框架提出建议,并对为跨境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作出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