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的通知
(粤经信电政函〔2010〕8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工作组制定了《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申请程序》,(以下简称《申请程序》),并于4月15日开始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专设秘书处,负责试点项目的申报和联系工作,秘书处日常工作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安全协调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数码经济促进部联合承担。
二、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试点项目工作网站(www.gdhkxr.gd.gov.cn)下载《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申请表》,并按照《申请程序》的要求,将有关材料交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安全协调处,并将电子版提交到试点项目申请专用邮箱:pilotgdhk_public@gd.gov.cn。
三、详细信息可在试点项目工作网站查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安全协调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大院5号楼1311室,联系人及电话:林桂芸,020-83134771。
附件: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申请程序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申请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工作,根据《<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工作组负责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组下设秘书处(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安全协调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数码经济促进部承担),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和联系有关工作,并建设试点项目工作专门网站,作为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发布及查询的唯一窗口。
第三条 获准开展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工作的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由工作组发放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标志(以下简称“试点标志”),并按照本程序使用试点标志。
第二章 试点项目的申请
第四条 试点项目须由开展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合作的广东省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核证机关(以下简称“申请人”)联合申报。粤方认证机构须获得电子签名认证服务许可并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港方核证机关须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资讯科技总监认可。
第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向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主要内容;
(二)工作计划;
(三)技术方案;
(四)可行性分析;
(五)预期成果及计划进程表;
(六)两地合作认证机构对适用于试点项目的证书就发证策略、使用范围、责任分配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七)两地合作认证机构在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上的重要差异及处理方式;
(八)其它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