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三)土地登记按程序办理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事项》规定的程序、内容等办理土地登记;
(四)土地登记表格应用情况和土地证书的保管
是否起用新版土地登记表格,表格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规范、齐全,不同的表格相同内容填写是否一致;
空白土地证书设专人保管,建立领用帐簿(土地证号与国土部监制号相对应);废证的管理情况;
(五)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情况
土地登记机关是否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机关是否为市国土资源局各国土分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是否与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一致;各类土地登记是否由各分局的地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办理。
(六)土地登记资料管理及应用情况
土地登记资料是否归档齐全,妥善保管;土地登记资料是否按规定公开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是否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土地收储、供地以及土地流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有关土地抵押登记的情况,有无通过土地抵押登记进行金融欺诈的案例;
(八)有无土地登记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诉讼并败诉及行政赔偿的情况;
(九)土地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情况
有无完善的内部制度,是否建立土地登记岗位责任制等;
(十)累计统计历年土地登记(含土地抵押)发证情况(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并列表格详细说明,鉴于各分局情况不同,请自行设计)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军产、涉密产、央产、出转让、划拨、城镇住房用地、城市私房院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等情况;
土地总登记完成情况(完成比例数)
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办理抵押登记和解除抵押登记数据);
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情况(发证、抵押、贷款数据);
(十一)土地登记工作中使用测绘队伍情况(队伍名称、资质、人数等)
市局将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另行下发《北京市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请各分局按照上述检查内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五、各分局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