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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储备开发项目,在储备开发项目入市后,储备机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各分局应抓紧办理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收回注销或变更登记工作。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注销登记问题
  对利用国有土地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分局应当与房屋管理部门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在房屋销售完毕后,各分局应当及时通知开发企业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拒不配合的,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四、关于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京国土籍[2010]174号)规定,从今年起建立土地登记规范性检查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全市土地登记规范性检查(逢双年进行)。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依法确权登记的情况
  是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有无违规登记行为等;
  (二)《土地登记办法》贯彻执行情况
  是否按照该办法规定进行土地登记的,主要包括:
  1、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2、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3、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土地登记审核的人员是否具备有效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书;在岗人员数及岗位分工情况(有无未持证上岗人员数);
  4、"五不登记"执行情况: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过者正在处理的;
  (3)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4)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5、原土地使用权人已灭失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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