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应当积极开展对原有发证土地情况和档案的清理整顿。对经现场核实土地权利已经发生变化,按照法律规定原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但至今尚未及时收回注销的,各分局应当即时通知原土地权利证书持有人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原土地证书。拒不配合的,各分局可按照《
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收回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9]259号)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1、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3、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持原土地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4、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期通知相关权利人持有关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注销登记。
(二)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注销登记的问题
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各分局地籍管理部门和征地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联系,沟通情况。在征地工作启动前首先由地籍管理部门核实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已发证情况。待征地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当及时通知原土地权利人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拒不配合的,各分局可按照《
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三)关于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注销登记的问题
因储备土地、城市建设改造等原因,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划拨、出让的,各分局在办理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手续时,应当对用地范围内原土地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核实,对于已经完成补偿安置的,应当同时通知原土地权利人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拒不配合的,可按照《
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全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储备开发项目计划积极推进,根据《政府储备土地登记暂行办法》(京国土法[2007]673号)的规定,尽快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手续,补齐已办理土地登记所需材料。对于储备开发项目范围内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在办理储备土地使用证时各区(县)分局应及时对原土地登记结果进行变更或注销并依法收回原土地权利证书。已办理的储备土地证书使用期限届满的,储备机构应及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延期手续或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