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8年7月1日起,党政机关、军队、武警、大专院校、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时应向土地登记部门提供《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权利类型栏填写"划拨"。
3、涉及《划拨用地目录》范围以外的用地,应按现行的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再进行土地登记。
(五)关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登记问题
1、对尚未办理过登记发证手续的中央党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军队、武警单位无偿利用国有土地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职工住宅用房项目,在土地初始登记时经土地审核权属清晰、四邻无争议的用地,可先以宗地整体按划拨方式统一办理初始登记发证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填写为"城镇住宅用地"。并在土地证书"备注栏"注明:"土地登记范围内的非住宅部分,按照规定应当有偿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办理上述部分用地的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等内容。
上述项目竣工后土地权利人应按用途进行分割登记,由土地登记部门对用地内所属非住宅配套设施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可按划拨方式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属于应当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由用地单位办理现状出让手续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的配套教育设施、卫生设施等非营利性配套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后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回迁住房项目中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应当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六)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认定的问题
保留划拨五年的国有企业用地,在五年保留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农村地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涉及我市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我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统一要求和安排开展实施。
三、关于在日常土地登记中进一步加强土地注销登记和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工作的问题
(一)加强对原土地权利证书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