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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
  根据2008年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和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我市顺利完成了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为下一步继续衔接做好日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全市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现就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总登记结束后日常土地登记问题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土地初始登记是土地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因此,对土地总登记遗漏或各种原因在总登记时未能登记的土地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应当按照初始登记的程序办理。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初始土地登记不发布通告。
  (二)初始土地登记的公告:
  1、对历史遗留迄今,尚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进行的初始土地登记,对权属审查结果必须公告。公告应在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为15天,公告内容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执行;
  2、通过土地征收、招拍挂、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手续齐全,且四邻指界无争议的可以不进行公告。
  (三)土地总登记与日常土地登记衔接问题
  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我市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市土地登记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依法依规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工作。并做好与土地总登记工作的衔接,确保土地登记的全覆盖。
  (四)关于"划拨决定书"问题
  1、2008年7月1日前,党政机关、军队、武警、大专院校、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经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使用至今,土地利用现状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不需提交"划拨决定书",日常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地籍调查成果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使用权类型栏填写"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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