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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10〕21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为深入做好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征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车船税征收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征期长,各局领导要切实从思想上重视,组织上保障,制度上落实相关征管政策规定。各局要根据市局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本局征收工作流程,对车船税征收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及其相关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保险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要严格执行税款征收和代收代缴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工作
  各局要认真组织征收人员学习《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2号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3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288号)等车船税有关政策文件,熟练掌握车船税政策及相关征管规定,掌握税款征收的操作流程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便顺利开展征收工作。
  各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运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车船税宣传工作。各局要充分运用全国税收宣传月的有利契机,集中开展车船税税收宣传活动,向广大纳税人普及车船税政策。为规范宣传内容,市局统一制作了《关于征收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各局要在2011年1月1日前做好通告发放和张贴工作。
  三、认真履行征收责任,严格执行征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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