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区拍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委):
为加强对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我区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及《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拍卖行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商建发[2006]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拍卖企业2010年度监督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拍卖企业范围
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批准成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的所有拍卖企业及分公司。
二、企业须提交的年检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表》(见附件,原件)。
(二)企业本年度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原件)。内容包括企业业务开展、建章立制、股东股权变动、人员结构、学习培训、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及对拍卖行业管理的意见、建议等。
(三)企业本年度财务报表(原件),2010年12月份银行账户对账单(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和本企业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上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所在市商务局审核后退还企业)。
各市拍卖企业须提交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在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提交两份)。另外,需提交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三、年检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各地拍卖企业(包括已由自治区工商局划转到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于2011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商务局提交2010年度监督核查材料;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直接将2010年度监督核查材料报我厅。我厅委托广西拍卖行业协会接收全区各市商务局以及区直拍卖企业提交的企业年检材料。
(二)各市商务局根据拍卖企业提供的材料和监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按照要求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情况是否属实,并出具审查意见,于2011年2月底前汇总报我厅。
(三)我厅对企业上报的2010年度监督核查材料进行审核后,签署监督核查意见。年检工作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并将监督核查结果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