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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商〔2010〕71号)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委)、环境保护局,各县财政局、商务(经贸)局(委)、环境保护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商贸发〔2010〕231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桂商改发〔2010〕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桂商改发〔2010〕15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管理,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商贸发〔2010〕231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桂商改发〔2010〕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桂商改发〔2010〕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对我区交售、处理旧家电以及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规定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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