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跨区县迁移管理的通知
(京财预[2011]64号)
各区县及北京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分局: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企业有序流动,合理协调区县(包括北京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区县)利益,确保区县财政平稳运行,持续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企业跨区县迁移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商税务管理
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管理,保障和促进企业正常经营。对因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办理跨区县迁移的企业,工商、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除有重大在查案件情形外,企业迁出地税务机关应自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相关税务手续,维护正常经济、税收秩序。
二、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一)市级建立企业跨区县迁移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全市范围内跨区县迁移日常工作。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二)区县参照市级建立企业跨区县迁移区县级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县迁移企业相关管理工作。
三、合理调整区县财税利益
(一)双方区县可采用“个性化”方式,自行商定解决区县财务利益调整问题。企业迁移涉及的双方区县应按照“依法合规、平等协商、多赢发展”的原则,开展充分沟通与磋商,以双方自行商定一致的方式,平衡双方区县财税利益,市级对区县需要协助的有关工作依法予以支持。
(二)如区县间未能通过“个性化”方式解决企业迁移及区县财税利益调整问题,可纳入市级重大财税利益协调机制解决。市级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建立区县重大财税利益协调机制,对经认定的迁出地区县重大财税利益损失,市财政通过每年增加迁入地区县专项上解予以补偿,补偿期为三年。
1.调整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跨区县税务登记变更的企业,凡迁移前三年缴纳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年度平均值大于等于1000万,均被认定为“重大企业”“重大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年度平均值被认定为“重大利益额度”。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包括该企业在区县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的10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85%部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土地增值税的50%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