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粤中小企〔2010〕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0〕 93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申报国家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和使用说明,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二、申报数量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粤东西北地区的每个地级以上市不超过3个(含1个服务环境改善项目),其他地区每个地级以上市不超过2个(不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珠三角地区每个地级以上市不超过3个,其他地级市不超过2个。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每个地级以上市不超过1个。
每个企业限报1个项目。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项目申报情况,按照93号文规定的申报数,经专家评审后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申报资料
(一)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上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电子版)。省直单位可直接上报。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除按93号文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申请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的担保(再机构,须同时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证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否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