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
(粤经信商贸〔2011〕163号)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
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责任重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把药品流通行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规范药品流通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完善安全用药和方便购药的市场体系,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积极汇报,落实职能
2010年6月,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4号),明确商务部是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附件1)。中央编办考虑商务部承担包括药品流通管理在内相关工作,核增编制15名(附件2)。2011年1月,经省政府研究确定我委为广东省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附件3)。为做好全省药品流通管理工作,请各地级经信主管部门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尽快明确本地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机构、编制、人员,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工作。
三、强化责任,密切配合
《通知》对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职责作了界定,并对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经信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支持、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共同做好工作。各级经信主管部门要尽快开展相关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药品流通行业相关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把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