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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2011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


  (二)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

  继续做好《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宣贯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推动各市、县建立健全节能监察机构。支持各地开展节能宣传培训、政策研究、能力建设等,支持各地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继续给每一个单独设立、有编制、有财政经费的市节能监察机构配备一辆节能监察车。

  (三)建立节能监察定期通报制度。

  各地要定期举行新闻通报会,将节能监察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用能单位和行为予以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重点用能单位贯彻节能法律法规的情况。我委将对节能监察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报一次,每半年将相关情况抄送当地市政府。

  (四)规范节能监察工作。

  我委将于今年上半年前制定出台《广东省节能监察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节能监察手册》,规范各地的节能监察工作。

  (五)建立节能执法奖惩制度。

  对节能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加大省节能专项资金以及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对节能监察工作进展缓慢或不落实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对各市政府的节能考核中予以扣分。

  附件:2011年全省节能监察任务分解方案

  

序号

监察主体

监察任务(家)

1

省中心

260

2

广州市

70

3

深圳市

60

4

珠海市

40

5

汕头市

30

6

佛山市

70

7

韶关市

30

8

河源市

30

9

梅州市

30

10

惠州市

50

11

汕尾市

20

12

东莞市

70

13

中山市

30

14

江门市

30

15

阳江市

20

16

湛江市

30

17

茂名市

25

18

肇庆市

40

19

清远市

35

20

潮州市

25

21

揭阳市

30

22

云浮市

25

合计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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