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工程立项核准文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二)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申报表;
(三)包含室内装修的全套设计图纸(电子件)。
(四)成品住宅示范工程装修工程实施方案。
第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列入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统一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凡是实施成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对成品住宅项目整体办理相关建设管理手续。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有室内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室内装修工程且应经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装修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成品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应先完成样板房,并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开展室内装修工程。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全装修住宅项目预(销)售合同中,应明确主要装修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和类型;样板房作为相关材料、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在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30日内不得拆除。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规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要求,承担相应保修责任,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至少二年。
第十五条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实施方案在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和质量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审查(包括实地检查和资料检查),示范工程的不定期检查情况、综合质量和业主的反馈意见等将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在重庆市建设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公布,颁发“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证书和标志,并通过现场交流以及媒体予以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