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建发〔201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308号)文件精神,探索成品住宅建设和管理模式,加强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管理。现制定了《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沈李智,电话:63862949 、63603771(传真)。
附件: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的管理,积极探索成品住宅建设和管理模式,提高我市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和住宅建设品质,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成品住宅,是指在房屋交钥匙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套内管线、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的新建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成品住宅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列入示范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的成品住宅项目。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重点示范内容是:
(一)住宅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理念;
(二)装修工业化施工方式;
(三)绿色环保的材料和部品;
(四)成品住宅现场质量控制体系;
第五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结合项目实际,把住宅产业化、先进室内设计理念以及成品住宅建设技术纳入示范内容。
第六条 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和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均可申报示范工程, 且以幢为单位实施。
第七条 示范工程可以由开发单位单独申报,也可以联合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单位联合申报示范工程。
第八条 由申报牵头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合格项目统一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