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打造“一把手工程”。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三项建设”的核心、基础和关键,对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着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作用。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必须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一把手”亲自过问,亲自解决实际问题;分管领导具体抓,强化检查和指导;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取得实效。要明确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本级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各部门、各警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警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为执法规范化建设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责任,打造“全警工程”。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必须把执法规范化建设打造成为“全警工程”。自治区公安厅各有关警种、部门要在定方向、搞协调、定标准、抓培训、抓服务上下功夫,加强与公安部对口部门的联系,尽快制定本系统执法规范标准并抓好督促检查。各市公安局要在抓保障、抓具体上下功夫,认真按照公安部和自治区公安厅的部署,落实经费,抓好装备采购,确保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各县(市、区)公安局要在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提出建议、具体实施上下功夫,把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按期完成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各项任务。通过建立“上下互动、警种联动、法制协调、全警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全警抓、抓全警,系统抓、抓系统的工作格局,加快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强化时间节点控制,实施项目化管理和考评。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认真对照规划要求,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项目化管理。要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把规划落实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条块考核、上下互评机制。自治区公安厅每季度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并对责任项目完成情况逐项验收,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将追究“一把手”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重心下移,强化督导。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心放在基层,坚持从警务室、科所队抓起,夯实公安机关的执法基础,带动和提升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要加大督导力度,自治区公安厅党委成员每人负责联系一至二个市级公安机关,督导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各地公安机关也要建立班子成员执法规范化建设联系点制度,深入开展督导活动。各级公安督察部门要把落实三年规划情况纳入督察范围,从2011年起,每季度开展一次以上专项督察活动,采取明察暗访、重点抽查、交叉互查等形式,对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进展不力、问题多发的单位,要及时通报批评;对执法规范化建设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在评先创优中实行“一票否决”。通过严抓细管,确保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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