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渝价〔2010〕4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一中未列的单独定价药品的其他规格,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2010年12月25日前将相关资料送达我局,我局将按照《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价格,在我局重新公布价格前,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调整销售价格。
二、附表中单独定价药品在我市作为基本药物使用的,其价格严格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附表中药品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成本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最高零售价格;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销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