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鼓励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名镇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其开发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保障,并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激励政策相结合。
(三)财税金融方面。
1. 在“镇财县管”财政管理体制下,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给予特色名镇充分的财政管理权限,特色名镇拥有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财务审批权。
2.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特色名镇名村的财政投入。对符合中央、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的名镇名村商贸流通建设项目,可鼓励其积极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可给予优先支持。各市、县要增加对特色名镇名村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积极整合相关资金,按照“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形成特色名镇名村建设的合力。对符合条件的技改贷款,地方财政可给予部分贴息。
3.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与名镇名村结对帮扶,参与名镇名村的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加大对特色名镇名村的税收优惠。新入驻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兴办旅游等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者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免征房产税。
5. 新建的农副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和其它特色鲜明的专业批发市场,3年内可减半收取各种规费的地方收入部分。在特色名镇名村举办各种产品展销会,免收各类行政规费的地方收入部分。
6. 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将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宗农(林)产品收购资金列入年度信贷计划;支持培育大型涉农商贸企业和农村流通网络建设。
7. 对名村实行“一事一议”的财政奖补制度,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推进新形势下名村公益事业建设。支持建立稳定规范的名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鼓励特色名镇名村构建新投融资体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现镇(村)企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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