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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的意见


  三、政策措施

  (一)管理和服务方面。

  1.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鼓励发展行业有关规定及资金、能源、原材料和外汇等自求平衡的技改项目、生产性建设项目、公共建设项目,由名镇政府自行办理备案、核准和审批,并报县级有关部门备案。

  2. 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技改等生产性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核准备案目录、符合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项目规模不受限制,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 在名镇名村投资建设的符合条件的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达到重大项目标准和条件的,可以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特色名镇名村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建设。

  4. 完善村级民主自治制度,推广农村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制度。支持名镇建立综合服务平台,设立“农事村办”便民服务中心或在名村设立代办点,配合开展名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

  (二)产业发展方面。

  1. 扶持建立标准化生产园或基地,鼓励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对在建和已建成的种养示范基地,根据其规模、引进新技术新成果的数量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大小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与农户签订订单,落实订单面积3000亩以上的,各地可按面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2. 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现代物流企业等进驻特色工贸名镇,支持有条件的名镇建设大宗农产品仓储设施和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对在名镇投资建设农产品物流设施的大型涉农企业给予用地、税收和贷款等方面的支持。培养农村经纪人,支持名镇名村申请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

  3. 鼓励特色工贸名镇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对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取得突出经济效益的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技改贷款,地方财政可给予部分贴息。

  4.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依法取得的符合规划的非农用地,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在镇区和村屯兴建度假村、观光生态园,且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项目,享受有关农业开发的政策。

  5. 推进“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和“农超对接”等强村富民工程和专业示范村镇建设,扶持名村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延长农业产业链,对于基础条件好,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多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支持名村名镇的农田排灌、土地整治、土壤改良、机耕道路和农田林网建设。增加对名村名镇的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土地整治投入,改造中低产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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