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2011年1-12月):编制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广西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要求,启动县(市、区)域镇村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明确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数量,年内全面完成上述两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组织编制村委所在地的村屯规划,以及中心村的规划,并完成上述村屯规划的审批。同时,组织各地完成2000名左右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及3万名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
第二阶段(2012年1-12月):继续推进编制村委所在地的村屯以及中心村的规划,同步组织编制主要交通干线沿线村屯的规划,并基本完成规划审批。
第三阶段(2013年1月-12月):组织编制主要交通干线沿线村屯的规划及其他村屯的规划,并基本完成规划审批。
各地在组织实施中,上述三个层面的规划可同步部署、统筹推进、交叉进行,确保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主要内容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明确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村或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到用地单位或个人。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确权到户。通过确权登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探索建立对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的补偿机制。
(二)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托“农事村办”、“四议两公开”等制度,加强对村委成员规划建设基础知识的培训,建立村屯建设管理委员会等村民组织,实行自主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民公约等,将村屯建设的日常事务纳入村规民约的管理范畴,探索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管理新模式。
(三)建立村镇建设规划技术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逐步组建农村规划建设技术服务单位,为农村规划设计提供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产权登记以及培训等技术服务。允许并支持具有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设计。自治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区实际设定面向农村的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资质,并制定村庄规划建设技术服务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