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以及新创办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至2012年一律免收。实行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用水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十三)完善金融体系,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健全创业金融支持体系,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和鼓励依法进行民间借贷融资;大力发展典当业,大力发展融资租赁;积极培育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资本市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区设立和发展;鼓励设立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创业投资事业。
(十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指导。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扶持,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面向各类创业者免费开放、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联接的创业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社区。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十五)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鼓励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继续开展农村经纪人“双培双促”活动,加强政策引导和经纪业务培训,引导农村经纪人拓展业务范围、提高组织化程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及加大对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安排职业培训资金,专项用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转岗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鼓励教育机构和民间机构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对开展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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