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
(桂政发〔2010〕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动全民创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广西经济社会实现“富民强桂”和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举措。现结合广西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精神,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到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
(一)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到城镇创业。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鼓励科技人员到城镇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多种方式到城镇投资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和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高新区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三)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到城镇创业。留学人员来广西创办企业,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留学人员申办非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
(四)鼓励和吸引区外投资主体到我区城镇投资。积极推进区域经贸交流与合作,支持区内外市场主体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泛珠三角等区域经济合作和组织举办各类经贸洽谈、商品展销活动,积极为举办方做好展会申办的审核发证服务工作,确立举办方的合法主体资格。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我区优先发展产业,推动扩大基础设施、教育卫生、体育、生态环保、扶贫开发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支持各地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创新招商引资形式和企业经贸合作组织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承接东部产业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