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收、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各种林地地类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国家重点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应当按照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第八条 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收、征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收、征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同类木材的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收益盛期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为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竹林、竹笋,为被征收、征用林地上竹林、竹笋产值的2倍,竹林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竹笋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平均亩产量乘以销售价;
(六)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七)其他附着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