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超级稻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
(黑农委函〔2011〕25号)
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省农委机关有关处(室、办、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速我省超级稻示范推广,依据农业部《超级稻认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黑龙江省超级稻品种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超级稻品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农办科〔2008〕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稻生产实际,为了加速选育和推广我省超级稻品种,明确超级稻品种的认定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级稻品种是指采用理想株型塑造与杂种优势利用相结合的技术路线等多途径育成的产量潜力大、配套超高产栽培技术后,比现有水稻品种在产量上有大幅度提高、并兼顾品质与抗性的水稻新品种。
第三条 超级稻品种在产量、品质和抗性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指标要求。通过认定,对达到各项指标的品种确认为黑龙江省“超级稻”品种。
第二章 超级稻品种指标
第四条 超级稻品种各项主要指标如下表
区域
| 第一、二、三积温带
| 第四积温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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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期
| ≥127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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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亩方产量(公斤/亩)
| ≥700
|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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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
| 达到国标2级米以上(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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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性
| 抗稻瘟病、耐障碍型冷害性强、抗倒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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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应用面积
| 品种审定1年后(含1年)生产应用面积达到年10万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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