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龙泉至浦城(浙闽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浙发改函〔2010〕418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报送龙泉至浦城(浙闽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浙交函〔2010〕258号)文件收悉,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建设的必要性
浙江龙泉至福建浦城(浙闽界)高速公路是浙江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两纵两横十八连三绕三通道”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浙闽两省又一条高速通道,也是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和北京至台北国家高速公路在浙闽间的重要连络线。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完善路网,促进浙、闽两省的经济等各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浙江南部地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加强国防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项目符合《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规划》。
二、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本项目起自丽龙庆高速公路白马畈枢纽(丽龙庆高速K129+215)经龙泉市的八都镇至浙闽交界处的花桥进入福建省境内,浙境段长约23.028公里。项目采用《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中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全线设置枢纽互通1处,一般互通式立交2处。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项目总投资约20.91亿元,项目性质为政府收费还贷公路,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其余银行贷款。项目资本金由省交通集团与沿线政府按照9:1比例出资。项目业主为浙江龙丽丽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四、其他
由于沿线地形地质较为复杂,建议在可研阶段深化线位论证,优化与交叉路线互通立交的设计。据此开展节能评估、土地预审、项目选址、环境保护等前期工作。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