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律师执业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三)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能够保证一定的参与青工委工作的时间;
(四)热心青年律师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长任职条件和职责】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在委员中指定一名具备良好沟通能力的委员担任秘书长,负责青工委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职责】青工委委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对委员会工作事项进行表决;
(三)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为委员会的计划和工作建言献策;
(五)积极为广州青年律师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六)不得利用委员的身份为本人或律师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从事有损青工委或广州律师行业声誉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委员资格的终止】青工委秘书长、委员,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青工委工作会议决定提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终止其青工委委员资格:
(一)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的;
(二)任期内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三)任期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工作会议的;或一年内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未参加工作会议的;或任期内累计两次未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四)依据律协章程及有关规定不宜再担任青工委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 【请假】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工作会议的,须事先向主任书面请假。
第二十四条 【委员辞职】委员申请辞去青工委委员职务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五条 【主任职责】青工委主任的职责:
(一)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案;
(二)召集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三)提名副主任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