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推进非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化开放,增强多层次供给能力。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53、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完善乡镇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稳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
进一步放手发展民营经济。
54、建立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支持民营企业以股权、实物和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方式扩大投资。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积极推动全民创业,最大限度地释放民间活力。培育和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发展“总部经济”。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和“市场主体增量行动”,扩大市场主体规模,力争市场主体总户数突破200万户。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
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55、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先导战略,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培育一批出口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打造高端制造业出口基地,推动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加强外贸主体培育,力争新增有出口实绩的企业300家。把招商引资作为对外开放的重中之重,继续抓好沿海和发达国家产业转移承接工作,突出抓好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海峡西岸及台湾地区等招商引资,力争在与中央企业的战略合作上有新的突破。加强与中部各省、沿江省市和高铁沿线区域的合作,扩大利用省外资源资金。深化与港澳台和亚太地区的经贸交往。鼓励省内优势企业(农场)“走出去”,在海外建立资源开发、产品制造和市场销售基地。推进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促进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武汉出口加工区协同发展。提高口岸一体化运作效率,将武汉打造成为中部进出口货物集散地。发展江海直达、铁海联运和航空货运,推动新开国际航线航班工作。进一步做好外事侨务引智工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外侨办、省国资委,省台办,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武汉铁路局、湖北机场集团公司。
(九)加强政府自身改革与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设法治政府,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及履责机制。
56、巩固和扩大以责任为核心的法治政府建设成果,今年重点在全省政府系统特别是省直部门开展政府责任体系及履责机制建设活动,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履行职能,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务员局,省直机关工委。
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
57、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努力为各类经济主体创造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尊重经济规律,注重用改革创新和市场经济的办法破解发展难题的同时,注意发挥政府维护市场有序运转的职能,特别是在稳定经济增长、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强基础薄弱环节等方面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
深化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58、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收支预算等领域的信息公开。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领域,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提供高效便民服务。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和电子政务建设,完善“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的意见,高度重视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和网络监督,切实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行政复议制度,支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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