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医生中等学历教育方案的通知
(粤卫〔2009〕5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快我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努力解决农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要求,结合我省乡村医生队伍现状,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乡村医生中等学历教育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乡村医生中等学历教育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根据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现状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乡村医生中等学历教育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精神,创新培养机制,优化专业结构,稳定扩大专业队伍,培养急需人才,全面提高农村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建设一支能够满足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合理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新农村建设提供卫生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我省有乡村医疗点24391个,乡村医生29654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5.87%,中专学历人员占43.50%,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仅占18.18%。我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人员学历偏低,结构不合理,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不相适应。
本方案计划用3年时间,开展农村在职在岗乡村医生中等学历教育,使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学历比例提高到80%以上,5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办学形式及方式
依托我省省级以上重点中等卫生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医学院校中职部进行招生和学籍管理,将教学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学员按照卫生保健(农村医学)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见附件1、2)要求,从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出发,侧重实用原则。通过集中面授、分片辅导、课堂教学、视频教学(“IPTV互动教学系统”)等方式进行学习。学制3年,采取弹性学制。学员学完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由中等卫生职业技术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中等教育学历。
四、培养对象
年龄在5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村在职在岗乡村医生(含服务农村人口为主的原撤村改居后的原乡村医生)。
五、报名、计划管理及招生程序
凡符合培养对象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凭初中及以上毕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报名,按照要求填写《广东省农村在职在岗乡村医生中等学历教育报名审核表》(附件3)。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负责对已报名的乡村医生资格进行审查,并以乡镇为单位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各市卫生局、教育局。各市卫生局、教育局根据报名情况,制定年度招生计划,上报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审批。受委托的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程序招生。
六、教学组织与管理
(一)成立管理领导小组,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1、省级管理领导小组(由省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组成。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和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承担)
(1)制定农村在职在岗乡村医生中等学历教育方案和年度招生计划。
(2)审定农村在职在岗乡村医生中等学历教育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