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5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实现新跨越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政府立法工作,对于推进我省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实现“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2011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社会管理模式转型、发展社会保障改善民生、推进生态省建设等方面开展立法工作。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创新性,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基本要求
(一)严格落实立法计划,确保完成立法任务。承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各有关部门是完成立法计划任务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到立法任务、人员、责任、经费四落实。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立法项目草案要经部门厅(委、办、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意见。
(二)完善和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坚持立法机制创新,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法规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落实立法质量负责制和评审制。通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使立法最大限度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同时注意研究其他省(区、市)及国际立法经验。妥善做好与其他法规、规章的衔接。
(三)依法严格履行程序,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省政府法制办对列入《辽宁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项目的起草、论证和审核、修改工作,要依法严格履行审查程序,进一步提高法规规章草案审查工作质量,加强对立法项目的组织协调、跟踪了解和督促指导。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与审议法规议案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