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推进学校办学内涵的积淀。推动每所学校制订出3-5年的体现学校持续发展的规划并严格执行。通过办学经验的丰富和教育内涵的积淀,努力塑造出“学校有特色、校长有理念、教师有特点、学生有特长”的办学形态,鼓励和培养每一位校长争当教育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学,提高中小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实验研究能力、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干预心理健康问题,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努力形成区域有特点、学校有特色、学生有特长的县域基础教育发展新格局。抓好教研和科研工作,促进人人学习、不断学习的学习型组织的建设。开展“研究-实践”共同体建设活动,确定实践探索专题,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有基础的地区、学校、教师及教科研人员,科学设计、重点突破、滚动推进,全面提高基础教育学校的办学内涵和品位。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基础教育强县建设工作。根据《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省政府将在基础教育方面启动基础教育强县建设工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工程、中小学校长和名教师培训工程、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的四大工程,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安排,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基础教育强县建设的进程。
2.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村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民族教育和教师继续教育的扶持力度,保证扶困助学的顺利进行。同时,不断加强对教育投入的专项督导,对县(市、区)教育经费投入实施年度督导制,由省教育督导部门将每年的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县级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县(市、区)、乡镇公办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及村办幼儿园,用于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奖励上新等级和创示范的幼儿园,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孤儿及残疾儿童入园问题等。同时,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标准化幼儿园。
县级政府在安排教育专项资金时要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理科教学仪器、图书等的配备,加强学校基础装备建设。
3.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基础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以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积极促进民办学校的规范发展。积极推进高中阶段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通高中。学前教育在加强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过程中,不断扩大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和规模。0-3岁早期教育机构原则上由幼儿园举办,幼儿园及依托幼儿园举办的早教机构,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的机构审批;个别独立设置的0-3岁早教机构及其它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经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学前教育的部门审批后报市教育行政主管学前教育的部门备案。0-3岁早教机构有关标准另行制定。
4.积极开展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中小学教师管理方式改革,根据新课程的实际要求,按政策补充急需的专业教师,满足教育发展需求;疏通教师出口,把不适应教学岗位的人员逐步分流到管理、教辅等非教学岗位。积极支持城区“小班化”教学改革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教育行政部门可针对不同学段学生规模的变化、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增减相抵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幼儿教师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新进、补充教师原 则上应是师范类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
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列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保证园长和骨干教师编制的配备。保障非公办教师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职务评审、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5.加强对教育资源的管理工作。在城市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合理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并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公建配套幼儿园不得挪作他用或出租、出售。保证国家教育资源不流失,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公办学校校园及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发展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