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泪道冲洗通畅。
5.血压 160/95mmHg以内。
6.空腹血糖:低于7.5mmol/l。
7.心电图检查、血常规检查无明显异常者。
8.有眼科B超的单位手术前B超检查,排除视网膜脱离及其他眼部疾病。
9.全身情况可耐受白内障手术。
10.独眼患者应谨慎决定是否手术。
(二)手术方式选择
以小切口非超声乳化白内障摘除术+人工晶体植入术为主要手术方式。
1.术前洗眼二次。(建议用碘伏冲洗结膜囊)。
2.术中:手术开始前必须用碘伏冲洗结膜囊。
3.麻醉:作球周麻醉或球后麻醉,局麻必须。
4.巩膜隧道:A.推荐用隧道刀。
B.建议反眉弓切口。
5.截囊或撕囊。
6.扩大切口:内切口制成顺眉弓,外切口制成反眉弓。
7.水分离或水分层。
8.核出囊袋(或分核)。
9.出核。
10.抽吸。
11.植入人工晶体。
12.清除眼内粘弹剂。
(三)手术质量控制标准
1.当年接受白内障手术患者人工晶状体植入率达95%以上。
2.术后最佳矫正视力≥0.3患者达90%。
3.无严重并发症发生,如眼内炎、爆发性脉络膜出血。
4.术后随访,有眼科医师术后随访制度,定期进行随访、有随访记录。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省卫生厅、省残联负责制定项目方案,分配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落实。省有关各级残联要按照项目任务组织贫困白内障患者筛查和输送病人。
(二)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
省卫生厅、省残联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专家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卫生厅廖新波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残联叶丽容副巡视员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卫生厅医政处和省残联康复部。省级专家组成员及其医院负责帮扶一个地区的各县级定点医院。省级专家组协同省卫生厅进行技术监督。
各市可以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三)信息报送。凡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有关要求,在实施白内障手术后4日内通过“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逐例规范上报手术信息。各医疗机构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信息上报和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本系统及时掌握本地区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指导防盲工作。
(四)相关培训。白内障手术质量直接影响到手术效果。我厅将于项目开展前委托中山大学眼科中心防盲办对定点医院的手术医生进行手术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