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邵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11〕6号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衡邵高速公路收取道路清障施救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的规定要求,衡邵高速公路的车辆救援服务由你司负责,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经研究,同意你司对车辆的救援服务收取服务费。救援服务的收费具体项目及标准在全省没有重新规范前,参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9〕165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