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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城市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第十五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 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第一次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获得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重修,并按实际重修学分及本办法规定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课程重修按教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外需要加修、辅修专业课程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四章 学费结算

  第十八条 学生缴纳学费主要采取银行代扣、刷卡缴费两种形式,原则上不收取现金。每学年秋季开学前一周,由银行根据应缴学杂费标准(含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预收的学分学费)按照“足额代扣”的原则批量代扣(具体批量代扣程序和要求,由学校统一另行规定)。银行卡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批量代扣不成功的,开学报到时到学校计财部门刷卡补缴。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退学、转学及死亡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退学年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学分结算。实际学习的起始时间为开学日,截止时间为(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明为准),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二十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需妥善保管缴费凭证,发生需退费情况原则上凭缴费收据退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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