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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城市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第五条 学生学杂费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二章 专业学费

  第六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专业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

  第七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与原专业的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八条 在校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在校学习月份数(每学年为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九条 学生超过标准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缴清代收费、住宿费、年度专业学费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应修满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毕业最低学分,每学分不低于16学时。其中三年制专科专业最低为120学分,四年制本科专业最低为160学分,五年制本科专业最低为200学分。

  第十三条 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学分学费标准本科为70元、专科为65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每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收的最低总学分数。

  第十四条 为便于收费管理和实际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学生缴费次数,采用“自主选课、按年预收、定期清算、多退少补”的方法,每学年秋季入学报到注册时,按“本专业总学分/学年数”预收学分学费。最后按毕业规定学分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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